房屋租约中须注明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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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出租的房屋如果是闲置的、并以居住为主,那么定要受1986年7月6日的法律所制约,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承担一些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租房合同首先合同应该是书面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无书面合同的租客权利受到影响。在一个租客合同中有一些栏目 是必须写明的,另一些则作为补充信息而不直接影响合同的存在。首先是出租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者他的代表人的姓名(或公司等)、地址,承租人的姓名,然后是 租约的期限(3年,6年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它期限),租约的起始时间,要注意不要混淆租约的起点和签约日期,还有出租物业的具体情况:例如几房几厅、有何 设备,公共部分的使用权利等等, 详细面积(la loi BOUTIN).

对于出租物业的状况,在承租之前双方一般会签署一个物业状况表(ETAT DES LIEUX),等租约结束房客离开时双方核对,以确定物业是否在承租期内受到损坏,状况表可以由双方做,也可以请法定执行人来做,那么所需费用由双方平 摊。这个物业状况表对合约来说并不是必须的,它仅仅是双方认可的物业状况依据,如果未做该状况表,那么出租者在收回房子时就不能确定物业设备的损坏是由承 租者引起的,

在租约中还需写明的就是房租金额、支付方法(例如每月付还是每季度付)、多少押金、每年涨幅指数等等。另外,规定出租人要在合同后附上能源证书(DPE)和环境证书。

·地区自然与风险状态证书 – l’Etat des risques naturels et technologiques(ERNT)

·能耗检测证明- Diagnostic de performance énergétique(DPE)(除非该房屋无暖气设施)

·铅可能对房客造成的影响le constat des risques d’exposition au plomb (CREP)

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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