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占用合约不是商业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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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客人向本所咨询暂时占用合约(convention d’occupation précaire)的内容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这种租约源于在战争年代或敌人占领时期的特殊情况:房东离开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给他人暂时照管,房东返 回时,予以归还。
这种合同和正常的369商业租约不同之处是租期灵活,所以至今仍被广泛使用。房东可以和承租人一直签这种合同,只要政府城市规划法案由于行政迟缓还没有被 最终敲定。在法律上,这种合同没有准确定义。承租人不能寄希望于在此之上创造客流和生意。换句话说,不可能买卖fonds de commerce。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合同绝不是商业租约。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占用权的不稳定性及存在这种不稳定性的特殊环境,仅在合同开始表明该合同是暂时占用合约是不够的。该合同的期限预先设定,也可以是无限期的,危险性在于房东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但要注意,如果房东为了规避法律而有意签订这种合同,法官可以裁定这个合约是正常意义上的商业租约,房客会因此受到法律保护。

撰稿人:林亚松
欧利亚(Oria)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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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 月,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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