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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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王先生问:我刚刚买了一个日式餐馆。餐馆很小,但我看上它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它的露天座(terrasse )面积非常大。但是,接手餐馆两个月后,SYNDIC 突然通知我说我不能接着使用露天座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Caen 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于2008年8月14日 ( R.G.n° 06 / 398) 审判了与王先生非常相似的一个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对夫妇购买了一家比萨饼店。该店位于共有产权的建筑内,其中包括一个在共有的庭院内的露天座。买店后不久,买方发现他们不能像以前卖方那样开露天座了,因为共有庭院的共有产权人不允许他们继续使用共有的庭院。买方于是将卖方告上了法庭。

买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第1626条,出卖人应当担保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的安全占有和完全占有。当购买物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权利瑕疵时,卖方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买方声称因为不能开露天座而丢掉了购买的一部分客户群,卖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买卖营业资产的合同中对露天座位没有作特别说明,因此卖方并不需要对此承担担保义务。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16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使 用欺骗手段,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会与之缔结契约,这种情况下的欺骗使契约无效。这个性质的欺骗可以是单纯的沉默。从法律上来说,欺诈性沉默是指一方当事人 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关于签署契约决定的某个事实。

本案中,转让营业资本的合同并没有任何关于露天座的规定。然而,在描述与无形资产一同转让的有形资产时标有“在露天场地,九张塑料桌子,八把塑料椅 子”。另外,买方还提供了卖方在出售前印制的一个广告牌,该广告牌上写着“私人露天场所”。最后,卖方当初发给中介公司有关营业资本的介绍信中也写道: “夏天时可以在庭院开露天座。”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买方应该知道,依据商业租约他没有权利使用庭院,但在获得营业资本时,他可以认为他有权在公共庭院的部分地方做个露天座。事后证明他的想法错了。但是,这个误解主要是因为买卖合同的陈述以及卖方向中介公司的陈述引起的。

事实上,在出售前,庭院的共同产权人曾向卖方指出,他们不准备和买方再续以前临时给予卖方的庭院使用权。根据笔录,卖方知道这个情况,但是故意向买 方隐瞒。显然,如果买方事先知道情况,就不会签署同样条件的合同。开露天座本是本案中比萨饼店商业吸引力之一,向买方隐瞒不能开露天座的真相,法院认定卖 方在签署契约时故意隐瞒情况属于恶意。

法院的结论是:买方援引并且证明的欺骗只是附带性的,它只是使买方签署了不利于他的合同,因此转让营业资本的合同依然有效。法院最终判决卖方向买方支付一万五千欧元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想 判定王先生的卖方是否属于欺诈,王先生首先需要证明买卖合同中明确提到露天座的存在。而且需要证明卖方故意隐瞒了露天座可能会被拒绝使用的真相。如果能够举出确实的证据,王先生可能能够向卖方索取一定的赔偿金。

8 5 月,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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