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未成,公证人是否应归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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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我想购置一处房产,我先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房意向书,并向公证人交纳了一部分押金,随后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在我的银行贷款没有批下来,请问公证人 (notaire) 在多长期限内应该归还我的押金?

律师:公证人没有任何理由扣留您的押金。根据凡尔赛法院1997年3月13日的一个判例,如果消费者借贷是为了购买住所,而且买房意向书中曾约定,只有银行贷款被批准才签署最终合同,那么买方未取得银行贷款并不是其过错,买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归还所支付的押金。此案的立场几乎被所有法院接受。同时,消费法典第312-16条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押金应该被立即完整地归还,卖方不能借故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公证人也许会接到卖方的抗议。譬如卖方可能认为,买方并没有尽力去申请贷款,因此买卖没有成交完全是买方造成的。那么,双方的争议只能由法官来裁决。但如果提起诉讼,卖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买方没有尽力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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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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