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工作居住两用房的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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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女士是旅法华侨,1988年嫁给了法国人Y先生,两人育有一子。X女士在工作上总是很努力好强,几年下来顺利地进入了管理层。薪水高了,但是工作更忙了,还经常要出差在外,因为这个她在无意中忽视了丈夫,也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儿子。Y先生经营着家族传下来的农场,生活比较单调,后来又感觉被妻子冷落,后来逐渐有了一位情人。起初X女士还被蒙在鼓里,直到Y先生的情人生下了他们的孩子。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一直很强硬的X女士突然没了主意,她很想捍卫她所拥有的一切,但是为时已晚。多次争执之后,两人开始分居冷战。

2005年1月31日当地家庭事务法官对其离婚案的判决如下:

把原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Y先生;
规定X女士必须在2005年3月15日之前搬走;
他们还未成年的儿子由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用;
儿子与母亲一起居住;
其父亲享有探视权;
确定双方都不得向对方要求孩子的赡养费。

X女士对判决不满并提起上诉,要求法庭对原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予以重新判罚。在05年11月7日的诉讼信中,X女士表示原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应该判给她,并且要求Y先生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支出共计1000欧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开销。她对原先法庭的判决感到不满和震惊,因为她不敢相信之后她的丈夫将和其情人及他们的非婚生下的儿子住在那,而她以前一直为该房子的装修布置出钱出力,也曾经帮助丈夫一起在农场里干活,最后却要带着她和Y先生的孩子离开他们一直生活的“家”。她就Y先生所拥有的该处农场而言,他完全可以在不远的地方再修建一处住所。而她自己唯一一处继承自她母亲的房子离她工作的地方实在很远,并且他们的儿子必须继续他在该社区的文体活动。

随后,在2005年11月16日的法庭上,Y先生要求维持原判决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判处X女士赔偿其上诉费用1 500欧并支付相关开支。他强调原来他们一起居住的房子是他农场中的房屋,里面存放着他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并且和牲口房紧挨。而在该处房产里,只有一个出入口,因此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放弃这个和他的生计息息相关的房子。

法庭分析:X女士既没有向其丈夫提出经济方面的支援或补偿,又没有为她的儿子要求赡养费,即便没有一处房子能满足她所有的要求,也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孩子另外找个合适的住所。而以前她对其丈夫的协助,都只是临时的,因此不能成为其享有原共同住处的理由。更关键的是这处房子对于Y先生来说,是工作所不可缺少的,他有权继续住在那。

最终,法院认为该处房产还是应该归由Y先生,而上诉方X女士必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支付X先生的上诉费用1500欧和其他相关费用,并维持原判决。

律师提醒:

在该案中,妻子这方没有为她和他们的孩子要求赡养费,可见其有稳定而丰厚的经济来源。同时她没有表现出她在其丈夫从事农业工作的过程中对其给予了很多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处农业和居住并用的房产只能判给家里从事农业工作的丈夫这一方。

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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