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籍人士怎么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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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加入法籍时选了法文姓名,原来的中文姓名没再用。但最近回国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使用法文姓名很不方便,想改回原来的姓名。请问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法律规定,有法籍的成年人,只要有正当理由均可要求改变姓名。例如涉及发音困难或有贬义的姓名;外国姓名;著名人物的姓名;已消亡的姓名;易于与其他名称混淆的姓名。此外,13岁以下子女可随父母改变姓名,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征得监护人(父母)同意或法官准许,改变超过13岁未成年人的姓名还应得到其本人同意。
申请改名的手续如下:第一,向司法部或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提交更改姓名的申请;第二,在宪报(Journal officiel)和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告示报上公布更改姓名事宜。该公告应注明:出生证上记载的民事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地点和日期;住址;更改后的姓名;子女姓名是否随父母更改。身居国外的当事人无需履行上述公告义务。
每个申请者还应分别向司法部或大审法院检察官提供以下文件:刊登在法律告示报和宪报上的更改姓名启示;申请人及随之更改姓名的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法国国籍证明;13岁以上子女同意更改姓名的书面声明;司法部针对成年人出具的无犯罪证明(BULLETIN N°3 DU CASIER JUDICIAIRE);变更姓名的申请书,理由和相关证据;未成年人监护者或法官同意更改姓名的书面准许。
当事人提交完整文件以后的相关程序:
司法部收到申请文件后,可要求当地大审法院实施调查或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获得批准的申请将由总理和司法部长签署法令,并在宪报上发表;大审法院检察官或法国驻外领馆会把刊载该法令的宪报寄给申请人;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大审法院检察官或使领馆应拒绝信寄给申请人,拒绝信应阐明理由;被拒者如有新理由可向主管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或在两个月内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起诉;对更改姓名提出异议者可在法令公布前向司法部民事司阐明理由;法令公布后,异议者可在两个月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起诉;在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前往最高行政法院纠纷处开具的无异议证明,并据此要求检察官改正相关民事文件记录,如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和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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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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