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开发票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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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很多公司开具的发票很不规范,有的没有自己公司的抬头,不盖章;有的没有客人公司的相关信息,只简单写一下张三李四的小名称呼;还有一些销售发票上既没有商品名称又没有数量,只是笼统写一个总金额;一些公司老板在法国做生意,却仍按在中国的习惯办事,不重视法国法规和要求,进款出款都没有相应凭证。他们的这种无知或不作为,不用心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一旦被查账,烦恼和代价可想而知。以下简单介绍一下从2013年1月1日起,政府对所有公司开具的发票提出的新要求,希望对广大华人朋友有所启示。

法律规定,开具的发票必须有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日期和编号、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卖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号(siret)或增值税号、所销售的商品名称和数量。如果是提供服务项目的公司,要注明相关服务内容、不含税金额、增值税比率、发票总金额等。从2013年起,销售发票除了要有以上内容,还要注明客人的付款日期及滞纳金比率。

发票的付款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开票日期后的60天,若超过这一期限,要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比率支付滞纳金。按照法国的商法规定,晚付款的罚金比率至少是欧洲央行规定的法定利息的三倍。2012年是11%。当然,在不低于这个罚金比率的前提下,您可对客人自行选择另一个罚金比率。此外,按照2012年10月2日的法令,在发票上要明确告示,在规定日期之后付款,要另付40欧元的讨债服务费。至于客人提前付款,也要在发票上直接注明是否享有折扣及折扣率。为此,建议各公司按政府要求尽快处理销售发票。如不符合要求,一旦被查到,就要面临1.5万欧元的罚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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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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