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公民姓名更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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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来到世上,从父母亲那里获得的第一个礼物就是将伴其终生的名字(prénom)。这个不由孩子个人决定的符号无时无刻都追随着他(她),成为他们在社会大家庭里活动的标记。姓什?名谁?在一般情况下与当事者利益不产生冲突,随着社会进步,一贯让孩子继承父亲姓氏(nom de famille)的传统也有了变化,孩子有了随母姓的权利;只要夫妻双方处理得当,也没有矛盾可言。然而,因为历史或某个地域传统的因素,有一些人因冠上特殊的家族姓氏,从上小学开始便受人嘲笑,甚至影响就业,一辈子心情抑郁。法国法律考虑到一些个别的极端例子,允许当事者改名甚至改姓,为他们在公众场合下正常活动和生活解除了困难。

她姓“好死”

  法国电视二台曾播出过一档“我的怪僻姓氏”节目,请来了各界有古怪姓氏的男女20来人。女主持请他们把自己从父母那里继承下来的姓一一报出,闻听者确实大吃一惊。最普通的“肥先生”(M. Legros) 和“小个子”(Lepetit)无权上台,因为这两个姓基本已被人接受,不会见怪了。“蠢蛋先生”(Lecon)的日子就比较难过,“独眼”(Leborgne)和“混蛋”(Connard)从小在学校里被伙伴们取笑。至于“好死小姐”(Mlle Bonnemort),即使在参加了工作以后,仍然不被男士们看好,生怕她姓氏上的“晦气”影响自己,西方人看来也崇尚“好死不如赖活”哲学……让-克洛德·特利谢(J-C Trichet)在被任命为法兰西银行行长时,也让百姓们乐了好一阵子;因为“Trichet”是“tricher”(作弊)的同音异义词,人们戏谑道:“作弊先生管理银行,怎么了得?!”

姓氏来源于与地域的联系

  由于姓氏是每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一个标记,最初形成时往往取当事人身体的某个特征,因而有姓“独眼”、“肥肥”和“小个子”。另一些姓氏表达当事者的地理位置,例如“桥那头人”(Dupont)、“河边人”(de Lariviere),或是“树林人”(Dubois)。另一些姓则从职业里取材,有“屠夫”(Boucher)、面包师(Boulanger)等等。被人摒弃的“好死”一姓,实质上应该说具“吉相”:其先人善终,故留下此姓护佑后代。

父母的姓都可以传给子女

  凡于200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孩子,父母亲可以单给他父亲或是母亲的姓,或者姓父母亲二人组成的双姓(先后次序任选)。如果父母(一方或两方)已是双姓,新组成的双姓只能取他们双姓里的其中之一。待等孩子成了父母,也是同一原则。注意:给头生子女取的姓,将继续成为尔后出生的所有子女的姓,不得改变。

领养子女姓什么姓?

  彻底领养的孩子(即与原生身父母断绝所有关系,adoption pleniere),如由一人领养,给其领养人姓;如果是父母亲二人领养,可以单给他男方或是女方的姓,也可以让孩子姓父母亲二人组成的双姓(先后次序任选)。如果是普通领养的孩子(即与原生身父母亲保留有一定联系,adoption simple),孩子仍保留原姓,加上领养人一人(男方或女方)的姓,姓不得由3部分组成。被领养人如已超过13岁,应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公民有权改变名字

  《民法》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有权将自己和自己孩子的名字(prénom)进行修改、取消或增加。如果申请修改者年龄不到18岁但已超过13岁,父母应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改名申请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

  所谓充分合理的理由,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因为使用该名字,或是因为名与姓联接出现某一能成为被嘲笑原由、受辱骂对象,生活和工作极不自在。为了消除以上问题,必须改变。

  2) 出于某一宗教或文化因素。

  3) 使出生时不知父母亲的孩子(né sous X)能获得与出生证明书上一致的姓名。

  修改名字的申请可以呈递给个人居住所在地的大事法庭(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授权法官,或者向孩子出生时曾经为其开具出生证明的市政府申请。法律单位研究后,如果确认该名称给当事人带来不妥,这一名称将从户籍登记本上被取消,代之以另一名称。

改变个人姓氏有法可依

  根据《民法》(le code civil)中第61条的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可以申请改变个人姓氏。改姓申请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得到授权法官认可,才能执行。

  所谓申请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是指:

  1) 申请者的家族姓氏由于同音异义,给当事人的称呼蒙上辱骂、粗鲁或贬义性质。

  2) 为利于融入主体社会,去除原姓中听起来有异国情调的成分。

  3) 因祖辈在法国历史上有显著功绩,后代希望继承。

  4) 由于家族中其他亲戚向行政部门申请改姓获准改变了姓氏,因而需要与大家协调一致。

改变姓氏申请的具体步骤

  1) 在《宪报》(Journal officiel)上刊登个人希望改成的姓氏。

  2) 在本人居住地一家合法的公告报纸上(例如“司法日报”(Quotidien juridique)或“小通告”(les Petites affiches)上刊登个人希望改成的姓氏。

  3) 将包括所有申请文件的卷宗寄给司法部长或个人居住处所在地的大事法庭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 de la Republique)

申请卷宗内应包含的内容

  1) 提出改变姓氏的申请信,与寄给司法部长的信件相同,下面署名要由申请者本人手写签名。信中应说明放弃旧姓氏原因,注明希望改变成的新姓氏,说明作出这一选择的原因。

  2) 附上刊登在《宪报》上个人希望改成的姓氏通告,以及刊登在本人居住地一家合法的公告报纸上的通告各一份。

  3) 已成年或未成年当事者的出生证明副本一份

  4) 年满13岁儿童同意申请改变姓氏的书面文件

  5) 成年者应附上刑事记录第3号表(le bulletin numero 3 du casier judiciaire)

  6) 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子女情况下,应提供另一方的赞同证明或是监护法官的授权文件

批准与反对形式

  改变姓氏申请被批准后,将以法令形式刊登在《宪报》上。法令颁布后两个月之内,任何有异议者可向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提出反对意见。异议期限过后,或是异议被驳回后,批准改变姓氏法令正式生效。新姓氏的使用包括个人、配偶以及子女。

  要使修改后的新姓氏产生实效,出现在户籍登记档案上,申请人应该向本人居住地共和国检察官提供以下文件:

  1) 无异议或驳回异议证明的影印件。

  2) 一份需要修改的户籍文件。

  3) 已婚者要提供配偶的出生证明以及结婚证明。如有子女,要提供他们的出生证明。

  4) 如果申请者在申请前有房产,或曾经接受过父母遗赠,需要找公证人办理相关手续。

  与司法部联系电话:01 44 77 60 60 ,网上地址:www.justice.gouv.fr

  邮政地址:Ministere de la Justice / Direction des affaires civiles et du Sceau

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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