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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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问题即在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涉外婚姻财产问题即夫妻一方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中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情况下所涉的婚姻财产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问题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是办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件时所需着手解决的首要问题。

现在世界上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问题处理适用法律的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同一制,另一种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制。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对夫妻财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该法规第52条规定:

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双方选择的法律;
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所在国法律或者夫妻中一方的本国法。

该法规第54条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夫妻双方同时住在一起的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夫妻双方最后的共同住所所在国的法律;
如果他们没有共同的住所,则适用他们共同的本国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住所,也没有共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分别财产制。

1978年在海牙签订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对动产与不动产是采用统一制,还是采用分别制,由配偶双方指定。该条约第3条规定: “配偶双方……得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得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概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支配。”

而在中国处理涉外婚姻财产问题、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准据法,即按照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判定婚姻财产的归属情况。而如果涉外婚姻的缔结地为中国大陆的话,就需按照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处理婚姻财产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2001年修订)是规范婚姻关系的主要法律,按照该项法律,中国婚姻财产主要实行财产法定制度,即由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中的财产归属情况。如《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范围: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需注意的是,《婚姻法》第19条又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也可认为中国亦认同约定财产制度,但因《婚姻法》对该约定没有做出公示性的规定,故该约定对第三人通常没有法律效力。

5月 8,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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